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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文
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知食解读
本条明确了不需要配料定量标示的情况。
用真实属性名称或图示对食品的风味、口味、香味或配料来源进行说明不属于特别强调,不需要对该原料进行定量标示。某些情况下食品名称会涉及某种配料或成分,无论是作为食品名称还是商标名称,仅提及而未强调的配料或成分不需要定量标示。
例如,方便面名称对内容物口味进行说明时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产品名称为“阿胶糕”,“阿胶”只在名称中提及,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阿胶”,名称上也未特意将“阿胶”字体更突出、更显眼,则无须标注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反之则要求标示出具体含量。但,类属于标示“添加草莓原浆”时,应在配料表中标注草莓原浆添加量或含量(含量占配料的质量百分比);标示“玉米粒香肠”时,应该标注玉米添加量或终产品含量(含量占配料的质量百分比)。
在我国特定区域有长期生产、食用历史的产品的命名方式不视为特别强调的命名方式。但当食品贸易范围超出该特定区域时,为避免食品名称导致的误会,应在名称附近写出真实属性的名称以避免消费者的误会。
对配料中过敏物质的提示说明不属于定量标示的范围。
如何判定什么是“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描述?
结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类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判定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描述,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1)前提条件
一是“特别强调”内容的载体为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
二是“特别强调”指向的对象为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三是“特别强调”内容的特征为有价值、有特性的。
(2)构成要件
无论生产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标注,“特别强调”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消费者对该配料或成分的认知,最终突出该配料在产品属性中的特殊功能、价值或特性。判断食品标鉴或者说明书是否属于“特别强调”,可以结合以下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①被强调对象属于“有价值、有特性"
该要件的判定可以就产品标签提及的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在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中是否属于高于一般食品营养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价值的食品,综合该配料或成分在一般消费市场中的价格、特性、历史传统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②数量
“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的数量评价标准建议为两次以上(含两次)。
③方式特征
A.对强调的对象名称是否使用明显不同于标签中其他文字的字体、字号或者区分颜色
B.是否大量使用代表强调对象的图形或者强调对象的图形明显有别于其他图形
C.是否在排版上优先排列所强调的对象的名称或文字说明
D.“文字说明”内容是否着重突出或者夸大了强调对象的功能、特性和价值且明显有别于其他,如高于一般食品营养或具有某种特殊的功效等。
(3)注意事项。
①产品名称是产品属性的高度概括,若产品名称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的名称,且该配料或成分名称未采用特殊排版、字体的情形下,不宜将在名称中出现的配料或成分名称作为认定“特别强调”的计算基数。产品配料亦如此,产品配料属于应当强制标示的内容(特殊情况除外),其反映了产品的基本成分,故对于产品中所含的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在未采用特殊排版、字体的情形下,不宜将配料表中出现的配料名称作为认定“特别强调”的计算基数。
②文字说明如仅是注明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未对该配料或成分的功能、价值或特性做具体介绍的,不宜将该文字描述中出现的配料名称作为认定“特别强调”的计算基数。
③上述第(2)点第③项“方式与特征”中针对“有价值、有特性”配料或成分通过名称、文字描述、色差、字体、排列顺序进行强调的情形,若仅出现一例,且该例强调的内容与方式不属于特别明显突出的情况下,不宜仅以此认定产品属于“特别强调"。
延伸阅读
标签合规
(6)预包装食品标签之“包含赠品、配料的定量标示”原则及“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判定依据(含案例)
案说
“标签瑕疵”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认定
判例
什么属于食品标签上的“特别强调”?
合规及执法规范监管体制行政处罚食安标准风险监测国家法律实施条例及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规定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知食观
文章内容源自笔者日常工作和学习积累,随着认知的升级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会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敬请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