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人防控疫情期间,这份社保医保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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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为减少人员流动

确保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针对平湖企业、市民普遍关心的

社保医保办事热点

这里有份解答清单

一起来看看

社保办事热点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否申请社保费缓缴?哪里申请?

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具体办理流程看电子税务局网上公告。

社保费缓缴期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是否受影响?

疫情期间,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参保关系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业务期办理相关业务的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关补办手续。建议企业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手机APP进行网上24小时在线申请办理。

因受疫情影响,到龄退休人员(企业养老、机关养老、城乡居民养老)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允许延迟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等网上在线申请办理。

因受疫情影响,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一次性补缴人员未能及时办理补缴的怎么办?

符合一次性补缴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被感染患者等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患者等人员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未休假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工资报酬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劳动报酬。

因疫情职工未能及时返岗复工怎么办?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用人单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人社业务?

为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人社部门将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类人社服务事项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

疫情期间未能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会导致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如何处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因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作为特殊情形,时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延期后在时限内申请的,不会影响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暂缓劳动能力鉴定事项,已受理的,暂停组织工伤职工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活动。疫情影响消除后,将及时通知申请职工进行鉴定。

疫情期间,需要咨询相关社保问题的,电话有哪些?

社保参保、待遇:-

退休办理:-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失业金申领:-

市民卡办理:-

医保办事热点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什么?

●在职职工:45周岁(含)以下元/月,45周岁以上元/月。

●退休(职)人员:元/月。

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职)人员在办理衔接手续后的下月起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元、退休(职)人员元;最高支付限额为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20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5%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哪些?

规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和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9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门诊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在规定病种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目录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

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是什么?

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定额标准:早期妊娠门诊流产为元;早期妊娠住院流产为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产2元;正常分娩为0元;手术助产3元;剖宫产0元;宫外孕手术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20%支付,其他医药机构按10%支付。

●居民医保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为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5%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65%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哪些?

规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和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等10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在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支付。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是什么?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5万元(不含)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部分支付70%。

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障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80%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按70%救助;

●本市户籍的0-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按80%救助;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救助。

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2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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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湖政务服务

编辑:郑煜纯监制:徐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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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摄于平湖东方大桥

摄影:查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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