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

★不适用于保健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

★营养标签应标示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营养表强制标示的内容:能量(kJ),核心营养素(蛋白质60g,脂肪60g,碳水化合物g,钠mg)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食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克(g)和(或)每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3.当标示GB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现制现售的食品;

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能量相当于kcal;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13%、27%与60%。

★包装的总面积小于cm2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根据包装特点,营养成分从左到右横向排开,或者自上而下排开,如示例5:营养成分/g:能量××kJ,蛋白质××g,脂肪××g,碳水化合物××g,钠××mg。

★营养声称如:低脂肪××。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如: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30%。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kJ/g

成分

kJ/g

蛋白质

17

乙醇(酒精)

29

脂肪

37

有机酸

13

碳水化合物

17

膳食纤维*

8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kJ/g。

★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g)=总氮量(g/g)×蛋白质折算系数

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蛋白质来源的加工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3.蛋白质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食物

折算系数

纯乳与纯乳制品

6.38

肉与肉制品

6.25

面粉

5.70

花生

5.46

玉米、高粱

6.24

芝麻、向日葵

5.30

大米

5.95

大豆蛋白制品

6.25

大麦、小米、燕麦、裸麦

5.83

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

5.71

注:引自《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

★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关于反式脂肪酸。

1.反式脂肪酸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

2.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3.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4.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当配料中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氢化比较完全,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时,终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时反式脂肪酸应标示为“0”。

★关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

1.标准附录A给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许标示的营养素,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营养成分尚无NRV值。对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2.当总成分含量用某一单体成分代表时,可使用总成分的NRV数值计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计算,可溶性膳食纤维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使用膳食纤维的NRV值计算。

例如:某产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纤维,检测数值为可溶性膳食纤维2.5克/克,总膳食纤维3.2克/克,则可标示总膳食纤维,也可以单体计,标示为:膳食纤维3.2g/g,13%(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2.5g/g,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0.7g/g,3%(NRV%)。

★多聚果糖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

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6%(NRV%)。

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添加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成分如何标示。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g,菊粉1.0g/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关于“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克(g)、每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g或每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上如何标示。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g

NRV%

能量

kJ

%

蛋白质

g

%

脂肪

g

%

碳水化合物

g

%

mg

%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食品1

食品2

食品3

每g

NRV%

每g

NRV%

每g

NRV%

能量

kJ

%

kJ

%

kJ

%

蛋白质

g

%

g

%

g

%

脂肪

g

%

g

%

g

%

碳水化合物

g

%

g

%

g

%

mg

%

mg

%

mg

%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当含有非可食部分时如何标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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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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