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欧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和法

中国和欧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和法规比对分析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婴(幼)儿营养的主要来源之一,直接影响婴(幼)儿早期生长发育与生命质量,世界各国对这类产品的监管都非常严格,以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食品伙伴网从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机构、监管模式、监管法规和标准等方面与大家分享中国和欧盟两个国家/地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差异。下面我们来看第一部分监管机构和监管模式。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机构

在中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及省级和各地方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各部门相互合作,共同保障在中国销售和进出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

农业农村部下设的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应用的安全性审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市场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总署及各省市海关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不同监管环节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通报和处理。

欧盟则是由多成员国组成的联盟,欧盟层面只负责制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具体的产品流通、进口等环节的监管由各成员国相关部门负责。

欧盟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主要监管部门和职责如下:欧洲理事会负责确定大政方针,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其与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提供的科学建议,共同决定和发布欧盟婴儿配方食品法律、法规;EFSA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并对提出食品相关法规的提出建议,负责为欧盟婴(幼)儿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依据,但是与中国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同,这个机构没有制定和发布法规的权力;另外,欧盟委员会负责通过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对不符合欧盟的食品进行预警通报(包括成员国产品和非成员国产品),预警系统将会对不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通报。

与欧盟相比,中国从产品、原料、生产到流通、进出口等方面均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主管,监管责任划分清晰。欧盟由于是多国成员国地区,欧盟层面上主要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具体的流通监管和进出口监管则由各成员国来完成。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模式

在中国,取得生产许可证是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向中国出口的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方注册审批后方可生产。另外,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企业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产品上市后,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格抽检、处罚制度等。其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自己提交的配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生产,并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欧盟层面的监管目标是确保单一市场内的商品自由流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安全。因此在欧盟层面上主要政策的制定和协调由欧盟委员会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负责,由各成员国具体负责执行,当各成员国有任何问题的时候,可以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局进行解释。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法规,但是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获得主管部门至少一次的现场访查后,以便获得公司注册或获得生产许可,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食品。

产品监管方面,欧盟要求食品企业经营者将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投放市场时应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供所使用的标签样张和所有符合法规(EU)No/《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及其补充条例(EU)/规定的必要信息,欧盟成员国也可以自己建立有效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三、小结:

综上,中国和欧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都比较严格,在中国,各机构协调合作对产品从原料到成品整个过程进行监管,欧盟则是各成员国在遵守欧盟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自行负责流通和进出口监管。中国与欧盟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工厂均需要符合现场审核要求,才能拿到生产许可。同时,在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需经过注册才能生产,欧盟则不需要。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及分类

在中国,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宝宝月龄不同分为0-6月龄宝宝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6-12月宝宝食用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12-36月龄宝宝食用的幼儿配方食品。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中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中定义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在欧盟,法规(EU)No/《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包含了婴儿配方食品(infantformula)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follow-onformula)两类产品相关规定,不包括幼儿配方食品。法规(EU)No/中规定“婴儿配方奶粉”是指在婴儿出生后的头几个月里供其食用的食品,在采用适当的补充喂养之前,该类食品本身可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在引入适当的补充喂养后准备供婴儿使用的食品,并且是较大婴儿的多样化的饮食中主要的液体食物。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中国与欧盟的婴(幼)儿食品分类如表1所示:

表1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

分类

中国

欧盟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infantformula)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follow-onformula)

幼儿配方食品

/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法规介绍

中国和欧盟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生产和标签方面的标准法规,均较完善。中国除了包含产品相应执行标准和法规外,也包括了标签和生产相关的标准和法规等。欧盟在产品和标签方面法规也较为完善,但是生产方面没有单独针对这类产品制定法规。表2列出了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遵守的主要标准和法规。

表2中国和欧盟婴(幼)儿配方粉需要遵守的标准和法规

分类

产品分类

中国

欧盟

产品要求

婴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法规(EU)/《就婴儿配方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关于婴儿喂养的信息要求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补充条例》

2、法规(EU)No/《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幼儿配方乳粉

/

标签要求

婴儿配方乳粉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法规(EU)No/《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

2、法规(EC)No/《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3、法规(EU)No/《就婴儿配方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关于婴儿喂养的信息要求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补充条例法规》

4、法规(EU)No/《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幼儿配方乳粉

1、法规(EU)No/《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

2、法规(EC)No/《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生产要求

婴儿配方乳粉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幼儿配方乳粉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

1、法规(EC)No/

《食品卫生法规》

2、法规(EC)No/《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

三、小结

综上,中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较为严格、分类明确;欧盟也对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有特殊规定,但是幼儿配方食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产品需要遵守的标准法规方面,中国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这类产品无论是产品标准还是生产标准都是单独制定的,欧盟仅对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单独制定了产品标准,对幼儿配方食品没有单独的产品法规,同时生产方面,欧盟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也仅需要遵守通用法规和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管理法规,并未单独制定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相关法规。

另外,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正在修订中,预计今年上半年可能会发布,食品伙伴网会及时跟踪新标准的发布情况,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转自: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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