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法规: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概述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3.部门职能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三)食品安全标准1.食品安全原则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2.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安全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2.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特殊食品
(1)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
产品。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五)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六)食品进出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七)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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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与某食品厂相关的做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A.该厂无需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付费
B.该厂退休职工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C.该厂配备了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到该厂采集样品无需支付费用
2.根据《食品安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
A.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的部门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不需要购买样品
C.名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3.以下三种食品安全等级所代表的产品标准对产品的要求由高到低排列正确的是()
①中国有机食品②无公害产品③绿色食品
A.①②③
B.①③②
C.③①②
D.②③①
4.食品添加剂是为提高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形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功能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只要以合理方式、合理剂量使用,不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是()
A.色素、膨松剂、蛋白精、防腐剂
B.甜味剂、水分、乳化剂、硫化钠
C.味精、木糖醇、维生素、矿物质
D.着色剂、罂粟壳、面粉处理剂
5.根据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是对我国食品安全共同监管的两部重要法律
B.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C.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制度,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D.名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做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与食品主产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从此()取代了沿用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A.食品安全许可证
B.餐饮服务许可证
C.餐饮卫生许可证
D.餐饮安全许可证
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年2月28日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一制度强调了()的管理理念。
A.事先许可
B.随机抽检
C.预防在先
D.加大处罚
1.D2.A3.B4.C5.A6.A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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