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成分表上的碳水化合物该怎么标示

和大家分享一个现实中的案例,小王到超市花了50块钱买了一包克”火星”牌的黑木耳。

”火星”牌黑木耳包装上的营养标签上的营养成分标识是:每克能量为千焦、蛋白质为12.0克、脂肪为3.0克、碳水化合物为4.0克、钠为30毫克。

谁能想到,小王买了黑木耳,并没有拿回家食用,而是委托某分析测试中心对所买的黑木耳做了个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的结果是:每克能量为千焦。这时候小王以产品能量标识虚假为由,把超市给告到了法院。请求超市退还货款50元并赔偿10倍价款元。这场战斗到底谁的胜算更大呢?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虚假标示。很明显,”火星”牌黑木耳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标示的每克能量为千焦与小王委托的检测报告每克能量为千焦,出现了很大的误差,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误差范围。所以”火星”牌黑木耳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一般情况下,就只能认罚了,但超市是不能够善罢甘休的,是一定要据理力争的。

第一:为了证明产品标签及能量计算没问题,超市出示了一份生产”火星”牌黑木耳厂家提供的公司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的能量值情况说明复印件和某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食品所关于营养成分质检报告的说明复印件。

第二:在事实认定上表示不服。1、小王认为碳水化合物的允许误差范围是大于等于80%,超市认为是小于等于%;2、超市认为小王声称的能量值由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这四大核心营养素贡献是错误,正确的是不包括钠,钠不能贡献能量。3、小王检测报告的被委托单位,能量数据对比是错误的,把膳食纤维当成碳水化合物来折算是不对的。

第三:证明他们售卖的”火星”牌黑木耳是有合法来源的,质量合格,已尽到了合理、谨慎的验货义务。

第四:不能因为产品标识不当,就认定产品不合格或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标识不当属于生产企业的问题,而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第五:小王没能提交出产品对其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据。

所以,超市认为,依据《食品法》相关规定,承担十倍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销售者销售明知不合符安全标准的食品;2、销售者因销售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的损害。所以,超市认为,他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检验报告,而且并没有给小王造成损害,所以赔偿十倍是不成立的。

最后的结果是,超市胜了小王。

为什么?

是因为小王的检测报告,把膳食纤维当成碳水化合物来折算能量是错误的,因为两者折算能量的系数一个是8,一个是17,加上黑木耳本身膳食纤维含量高,所以最后检测出来的能量值两者相差很大。所以以此认定产品不合格是不合规的。

《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1中“一、术语和定义7.碳水化合物……碳水化合物的计算食品营养标签中的碳水化合物是指每克产生能量为17kJ/g的部分,数值可由减法或加法获得。减法:食品总质量分别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即是碳水化合物的量。……总碳水化合物指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的总和。8.膳食纤维是指植物中天然存在的、提取的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的聚合物,其聚合度DP≥3、不能被人体小肠消化吸收、对人体有××意义的物质。……”的规定可知,总碳水化合物(即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纤维的总和)虽然在标签上也是以“碳水化合物”标示,但在计算能量时,能量折算系数为17kJ/g的碳水化合物仅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即用食品总质量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后所得量,而膳食纤维的能量折算系数为8kJ/g。

产品包装标识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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