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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健博士
很多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味精,那么,在配料表中究竟是标注“味精”,还是应该标注“谷氨酸钠”呢?
味精,是一种调味品,属于食品的范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中是非常明确的概念。在GB-食品安全标准中,味精分为: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99.0%)、加盐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80.0%)和增鲜味精(谷氨酸钠(以干基计)≥97.0%),这三种味精的区别在于:加盐味精是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量精制盐的混合物;增鲜味精。是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等增味剂的混合物。
谷氨酸钠,属于增味剂,是一种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普通消费者能够在超市购买到的,基本上都是味精,属于食品,如果是食品添加剂中的谷氨酸钠,超市一般是不会销售的。
那么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如何标注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查看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如果生产许可证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有明显的“食品添加剂”字样,那就肯定是食品添加剂,在标注的时候就应该标注为“谷氨酸钠”。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包装上标注的是味精(谷氨酸钠≥99%),那生产企业在自己产品标签上就应该标注:味精(谷氨酸钠≥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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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品标识的函》(质检办食监函[]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的食品添加剂。味精(谷氨酸钠)作为调味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其产品标签必须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ND
作者简介
刘士健博士,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